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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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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工程项目从招投标阶段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等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审计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建设经费或审计处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一)建设项目

指经发改委批准、备案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二)修缮项目

指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单项预算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 审计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根据四川理工学院《聘请外部人员及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理工〔2015〕133号)文件要求,做好聘请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定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五)做好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下列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单项工程造价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其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于工程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投资立项、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核和评价。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设计;

2、审核工程项目立项及审批情况。

(二)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2、审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控制价;

3、审核招投标程序。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施工合同;

2、审核监理合同。

(四) 施工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预算变更事项;

2、审核基建材料(设备)采购事项,审核定质定价材料价格;

3、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4、审核工程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5、审核监理单位履约情况。

(五)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送审资料规范》(川理工〔2015〕124号)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规范性;

2、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六)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2、审核建设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审核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4、审核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的情况;

5、审核资金来源、分配、上缴和结余留成使用情况;

6、审核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

7、审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十一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第十条所述所有工作内容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底,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的年度工程项目计划抄送审计处,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校领导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拟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及时备案,审计处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审计内容和方式,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大项目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方案、勘察设计审计,重点关注编制单位的资质、服务采购程序、资金筹措计划、方案合理、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二)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审计处负责审核招标控制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7天内并出具控制价审核报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天内控制价审核报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送交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三)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四) 施工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预算变更审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四川理工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川理工〔2015〕189号)完成变更手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并附批准文件、变更内容、依据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相关材料。审计处负责对变更程序,造价影响出具审计意见。

2、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审计、定质定价材料价格审核

施工过程中需要采购的基建材料(设备)(含新增加部分)和定质定价材料,在实施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四川理工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川理工〔2015〕189号)完成审批程序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审计处组织开展采购程序论证,市场考察及询价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3、工程进度款审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后,将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4、工程索赔审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索赔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并附索赔内容、依据和索赔费用预算书等相关材料。审计处负责对程索赔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本办法第六条所述范围均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送审资料规范》(川理工〔2015〕124号)文件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3、审计处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基建管理部门,视为结算资料尚未报送项目。

4、审计处组织开展竣工结算价进行审计,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外聘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5、审计处组织对竣工结算价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签字后报校长签字终审。

(六)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工程结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处应当将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确定;

2、计财处负责收集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由计财处将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具体资料如下:

(1)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及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2)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包括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3)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

(4)工程项目的内控制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入账入库的资料;

(5)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计处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签字后报校长签字终审。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学校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工程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审办法》(川理工监审20046号)、《四川理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川理工2009121号)、《四川理工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监审办法的补充规定》(川理工2009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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